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89號
108年度簡字第490號
108年度簡字第4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良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毒偵字第1050號、第1516號、第1654號),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良正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楊良正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施用方式,各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 非他命。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 依法追訴,同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楊良正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266 號裁定送觀 察、勒戒,於民國107 年1 月17日無繼續施用傾向執行完畢 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矯正簡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 是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犯行,自應逕行追訴。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坦 承不諱,並有如附表編號1 至6 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 可稽,亦有附表所示之物品扣案可佐,堪認被告自白均與事 實相符,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四、論罪科刑:
(一)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核 被告就附表編號1 、4 、5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編號2 、3 、6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6 各次為供施用海洛 因、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 行為,應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二)被告所犯上開6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 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為同條例第17條第1 項所明定。而所謂「供出 毒品來源,因而查獲者」,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 ,使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並因 而破獲者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392號判決參照 )。就附表編號1 至2 、5 至6 部分,被告雖於警詢時供 稱其毒品係向「謝勢明」取得(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 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7001486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8 頁 ,107 年度毒偵字第1516號卷第13至14頁),惟經本院函 詢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皆函覆未因 被告之供述而查獲「謝勢明」,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108 年3 月8 日和警分偵字第1080004616號函、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8 年3 月7 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80 007816號函暨員警職務報告1 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 8 年3 月8 日彰檢錫鄭107 毒偵1654字第1089008665號函 、107 毒偵1516字第1089008664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8 年3 月6 日中檢達陽107 毒偵1959字第1089022336 號函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490 號卷第 61頁、第73頁,108 年度簡字第491 號卷第67頁、第69至 73頁)。準此,本案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 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尋求 正當之身心發展,前經觀察、勒戒,竟仍再犯施用毒品案 件,不僅戕害自身健康,更辜負國家將之視為病人,施以 戒毒處遇之苦心。惟衡酌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 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 明顯而重大之實害,暨被告犯罪後坦認犯行,為國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另案入監前為塑膠射出工廠之負責人,月收 入約新臺幣(下同)40幾萬元,離婚,3 名子女均已成年 ,入監前與前妻及2 名子女同住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一)附表編號1至2部分: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海洛因4 包,皆扣於被告另案 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且由該案聲請宣告沒 收,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1987 號、第13535 號起訴書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8 年度簡 字第491號卷第49至53頁),爰不宣告沒收。(二)附表編號3至4部分:
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鑑結果,檢驗出含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驗餘淨重共計0.5390公克),核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之第二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107 年7 月2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93號鑑驗書 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489 號卷第63頁) ;上開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除因鑑定用罄而不 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 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均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 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均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 定沒收銷燬之。
(三)附表編號5至6部分:
1.扣案之碎塊狀1 包,經送鑑結果,檢驗出含海洛因成分( 驗餘淨重共計4.78公克),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1 款之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驗室107 年8 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723020390 號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見108 年度簡字第490 號卷第63頁);扣案 之淡黃色結晶1 包、透明結晶2 包,均檢驗出含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計14.0925 公克),核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之第二級毒品,有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107 年9 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46號鑑 驗書1 份附卷可稽(見107 年度毒偵字第1516號卷第63頁 );上開扣案之海洛因1 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除 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 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均無法 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 ,均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2.扣案之電子磅秤2 個、托板1 個、塑膠鏟管3 支、安非他 命吸食器1 支、夾鏈分裝袋6 包、毒品殘渣袋5 包、葡萄 糖1 包、香菸1 支(見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扣押物品清 單,108 年度簡字第490 號卷第67、第71至72頁),經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坦承均為其所有。其中電子磅秤2 個、托
板1 個、塑膠鏟管3 支、葡萄糖1 包、香菸1 支,為被告 就附表編號5 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就安非他命吸食器1 支,為被告就附表編號6 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夾鏈分裝 袋6 包、毒品殘渣袋5 包皆為被告就附表編號5 、6 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所用等語(見同卷第98至99頁),爰依刑 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宣告沒收。
3.至於扣案之現金8200元、RIMOWA旅行包1 個及手機1 支( 同上開扣押物品清單),雖係被告所有,然並無證據證明 與被告犯本件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 二級毒品罪相關,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 、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陳顗安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健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單位:新臺幣;時間:民國):
┌──┬───────────────┬───────────┬──────────────┬───────────┐
│編號│ 犯罪事實 │ 查獲經過及扣案物品 │證據出處(被告自白以外之其他│ 主文 │
│ │ │ │證據) │ │
├──┼───────────────┼───────────┼──────────────┼───────────┤
│ 1 │楊良正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107 年4 月22日20時│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楊良正施用第一級毒品,│
│(即│之犯意,於107 年4 月22日19時許│13分許,為警前往林貞貞│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107 │,在彰化縣台76線東西向快速道路│位於○○市○區○○巷0 │ 、採集尿液(送驗)之採證同│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年度│交流道旁車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弄00號住處,查獲其等正│ 意書、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臺│算壹日。 │
│毒偵│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在交易毒品,並當場扣得│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 │
│字第│1 次。 │楊良正所有之甲基安非他│ 警二分偵字第1070014860號刑│ │
│1654│ │命2 包(含袋重共67.4公│ 案偵查卷宗第16至20頁、第23│ │
│號)│ │克)、海洛因4 包(含袋│ 至27頁、第47頁) 。 │ │
│ │ │重38.2公克),並經其同│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 │
│ │ │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 託檢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 │
│ │ │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 照表(同卷第48頁) 。 │ │
│ │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3.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 │
│ │ │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 物尿液檢驗報告(臺灣臺中地│ │
│ │ │命2 包、海洛因4 包均扣│ 方檢察署107 年度核交字第23│ │
│ │ │於楊良正涉嫌販賣毒品之│ 47號卷第2 頁)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 │
│ │ │年度偵字第11987 號、第│ │ │
│ │ │13535 號一案中) │ │ │
├──┼───────────────┼───────────┼──────────────┼───────────┤
│ 2 │楊良正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同上。 │同上。 │楊良正施用第二級毒品,│
│(即│非他命之犯意,於107 年4 月22日│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107 │19時許施用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年度│,在上開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 │ │算壹日。 │
│毒偵│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的方│ │ │ │
│字第│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 │ │ │ │
│1654│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楊良正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經警於107 年6 月1 日15│1.本院搜索票(107 年度毒偵字│楊良正施用第二級毒品,│
│(即│非他命之犯意,於107 年5 月30日│時1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 第1050號卷第17頁、第21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107 │17時許,在彰化縣○○鄉○○路0 │搜索票至左列地點執行搜│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年度│段000 巷000 號工廠內,以將甲基│索時查獲,並扣得第二級│2.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扣│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
│毒偵│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
│字第│煙霧的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驗餘淨重0.5390公克),│ 押物品清單(同卷第18至20頁│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
│1050│。 │並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 、第22至23頁反面頁)。 │點伍參玖零公克)沒收銷│
│號)│ │果呈嗎啡、可待因、甲基│3.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同卷第│燬。 │
│ │ │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 25至27頁)。 │ │
│ │ │反應。 │4.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委託檢│ │
│ │ │ │ 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 │
│ │ │ │ 證單(同卷第29頁) 。 │ │
│ │ │ │5.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 │
│ │ │ │ 用藥物檢驗報告(同卷第46頁│ │
│ │ │ │ )。 │ │
│ │ │ │6.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 年│ │
│ │ │ │ 7 月2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 │
│ │ │ │ 93號鑑驗書1 份(本院108 年│ │
│ │ │ │ 度簡字第489號卷第63頁)。 │ │
├──┼───────────────┼───────────┼──────────────┼───────────┤
│ 4 │楊良正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同上。 │同上。 │楊良正施用第一級毒品,│
│(即│之犯意,於107 年5 月31日17時許│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107 │,在上開工廠內,以將海洛因摻入│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年度│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 │ │算壹日。 │
│毒偵│因1 次。 │ │ │ │
│字第│ │ │ │ │
│1050│ │ │ │ │
│號)│ │ │ │ │
├──┼───────────────┼───────────┼──────────────┼───────────┤
│ 5 │楊良正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警於107 年8 月10日8 │1.本院搜索票(107 年度毒偵字│楊良正施用第一級毒品,│
│(即│之犯意,於107 年8 月10日0 時許│時28分許,持本院核發之│ 第1516號卷第21頁、第27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107 │,在彰化縣○○市○○街000 號住│搜索票,至左列地點搜索│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年度│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搜索扣│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
│毒偵│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 │1 包(驗餘淨重4.78公克│ 押筆錄、扣押物品錄表、扣押│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
│字第│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物品清單、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壹只,驗餘淨重肆點柒捌│
│1516│ │他命包3 包(驗餘淨重共│ (同卷第22至25頁、第28至30│公克)沒收銷燬,電子磅│
│號)│ │計14.0925 公克)、電子│ 頁、第36至39頁反面、本院 │秤貳個、托板壹個、塑膠│
│ │ │磅秤1 個、托板1 個、塑│ 108 年度簡字第490 號卷第65│鏟管參支、夾鍊袋陸包、│
│ │ │膠鏟管3 支、安非他命吸│ 至72頁)。 │毒品殘渣袋伍包、葡萄糖│
│ │ │食器1 支、夾鏈分裝袋6 │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壹包、香菸壹支均沒收。│
│ │ │包、毒品殘渣袋5 包、葡│ 書(同卷第41頁)。 │ │
│ │ │萄糖1 包、香菸1 支、現│4.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委託檢│ │
│ │ │金8200元、RIMOWA旅行包│ 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
│ │ │1 個、手機1 支,另於編│ (同卷第42頁) 。 │ │
│ │ │號1 所示地址之工廠扣得│5.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 │
│ │ │電子磅秤1 個等物,經採│ 用藥物檢驗報告(同卷第58頁│ │
│ │ │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 )。 │ │
│ │ │啡、可待因、安非他命、│6.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 年│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9 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 │
│ │ │(上開扣案物均扣於楊良│ 46號鑑驗書1 份(同卷第63頁│ │
│ │ │正涉嫌販賣毒品之臺灣彰│ )。 │ │
│ │ │化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7.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
│ │ │字第8452號一案中) │ 107 年8 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 │
│ │ │ │ 00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本│ │
│ │ │ │ 院108 年度簡字第490 號卷第│ │
│ │ │ │ 63頁)。 │ │
├──┼───────────────┼───────────┼──────────────┼───────────┤
│ 6 │楊良正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同上。 │同上。 │楊良正施用第二級毒品,│
│(即│非他命之犯意,於107 年8 月10日│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107 │0 時20分許,在上開住處內,以將│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年度│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 │ │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
│毒偵│吸食煙霧的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 │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
│字第│1 次。 │ │ │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共│
│1516│ │ │ │計拾肆點零玖貳伍公克)│
│號)│ │ │ │沒收銷燬,夾鏈分裝袋陸│
│ │ │ │ │包、毒品殘渣袋伍包、安│
│ │ │ │ │非他命吸食器壹支均沒收│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