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建益
阮嬌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11463號、第
11889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監視器主機壹台、監視器鏡頭參支、滑鼠壹個、帳冊明細伍張,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分別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1889號、 106年度偵字第114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監視 器主機1台、監視器鏡頭3支、滑鼠1個、帳冊明細5張、現金 新臺幣(下同)2,000 元,係屬被告所有,並為本件妨害風 化案件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40條第2 項等規定,聲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 59條之1 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 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 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甲○○所涉共同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 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監視器主機1 台、監視器鏡頭3 支 、滑鼠1 個、帳冊明細5 張,均係供被告2 人共同犯本案妨 害風犯行所用之物,且為被告乙○○所有,業據為被告2 人 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106 年度偵字第11463 號卷〈下稱偵 11463 卷〉第5 頁、106 年度偵字第11889 號卷第9 頁反面 ),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存卷可佐(見偵11463 卷第20至22頁、第32頁及第64頁),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規
定,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 雖贅引刑法第第40條第2 項執為聲請宣告沒收依據,惟其聲 請既有理由,已如前述,本院自得援引適當規定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另扣案之現金2,000 元為證人即本案男客柯○聲所有,係用 來支付本次性交易之費用,惟尚未交付與被告2 人或服務小 姐黃○合前,即遭查獲而扣案,為證人柯○聲、黃○合、被 告甲○○於警詢時供陳明確(見106 年度偵字第11463 號卷 第17頁、第5 頁、第10頁),是被告2 人尚未取得該現金2, 000 元,難認屬被告2 人就本案所獲取之犯罪所得,自無從 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扣案之現金2,000 元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 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