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8年度,1號
CHDM,108,交重附民,1,2019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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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聯三 
兼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及下五人共同
訴訟代 理 人 黃耀毅 
原    告 黃林秀鸞
       黃慧芳 

       黃慧貞 
       黃慧雅 

       黃培瑞 
被    告 許暐昕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交易字第855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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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