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聯三
兼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及下五人共同
訴訟代 理 人 黃耀毅
原 告 黃林秀鸞
黃慧芳
黃慧貞
黃慧雅
黃培瑞
被 告 許暐昕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交易字第855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