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09號
CHDM,107,附民,109,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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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謝宇欣
被   告 陳昌其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訴字第699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本件僅就關於被告部分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另關於被告江若豪部分,因其仍在通緝中,尚由本院刑事庭審
理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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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