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996號
CHDM,107,易,996,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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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9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名甄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10494 號、106 年度偵字第9257號)後,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3日下4 時0 分在本
院第9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玉齡
        書記官 游峻弦
        通 譯 陳菊霞
點呼被告及訴訟關係人均未到庭。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有關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許名甄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 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含已扣案之新臺幣 參拾萬元,所餘新臺幣柒拾萬元,被告應自民國108 年5 月 間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分35期支付完 畢)。
二、犯罪事實要旨
許名甄基於意圖營利及賭博之犯意,至遲自民國102 年間起 至106 年6 月間某日止,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 路000 號住處經營六合彩賭博,並提供號碼不詳之傳真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搭配通訊軟體LINE作為聯繫管道, 接受林尚賓洪汶洋(經法院另案判決)等不特定賭客或下 游組頭之簽賭。其賭博方式係由賭客以每注新臺幣(下同) 1 至100 元不等,向許名甄簽賭「二星」、「三星」、「特 別號」等,許名甄除自己與賭客對賭外,另會將所收取部分 之牌支彙整後,以1 支73.5元、63.5元不等之價格,傳真轉 牌予有犯意聯絡上游組頭粘毓珊楊國利林守仁(上述3 人均另經法院判決)等人,並賺取每牌支0.5 至1 元不等之 價差,由粘毓珊楊國利林守仁等與賭客對賭,約定賭客 簽選之號碼與每星期二、四、六香港六合彩開出之號碼相同 者,可贏得約定倍數之彩金,如有轉牌給粘毓珊楊國利林守仁等人並中獎時,上游組頭粘毓珊楊國利林守仁



會自行或指示其他組頭將彩金匯入許名甄申設在彰化商業銀 行二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許名甄向其夫之堂弟林 協明借用之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郵局及彰化銀行帳戶及許名 甄向其公公林源所借用之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帳號之彰化銀 行帳戶,許名甄再匯款或領出交付現金給下游組頭或中獎的 賭客;如未簽中,許名甄除向賭客收取現金賭資外,亦利用 前揭帳戶收取簽賭金後,扣除自己應得之部分,再轉帳粘毓 珊等上游組頭指定的帳戶。嗣因檢警清查粘毓珊等人之帳戶 ,始循線查得上情。總計從102 年1 月迄106 年6 月止,起 訴書附表一所示之賭博資金帳戶之收入與支出均逾20億元。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協商判決除有下列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定各 款情事之外,不得上訴。
(二)例外得提起上訴之事由包括:
⑴於本院訊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 商聲請者(上述條文第1 款)。
⑵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上述條文第2款)。 ⑶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 決者(上述條文第4款)。
⑷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上述條文第 6款)。
⑸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上述條文第7 款) 。
⑹違反上述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 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之規定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刑七庭
書記官 游峻弦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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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