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5號
PTDV,108,補,155,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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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金俊宏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被   告 謝來發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71
  6 元【計算式:73.96 ㎡×4600元/ ㎡( 土地部分) + 1705
  00(房屋課稅現值)=510716】,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10日期限內,補正提出下列資料到院:
㈠、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建號建
  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㈡、被告謝來發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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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