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7號
PTDV,108,補,137,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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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李明㨗 
被   告 陳雙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
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5,313 元(計算式: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25兩黃金,1 兩=37.5公克,原告起訴日民國107
年12月20日之黃金價格為每公克1,243 元,換算現值為1,243 元
×37.5克×25=1,165,31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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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