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張榮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德平、郭玉花、劉惠娥、唐江山、黃龍順
、黃文章、黃意強、黃文山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15,639 元(計算式:1755.02 ×2100×120/618 =715639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被告
如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