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6號
PTDV,108,補,126,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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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張榮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德平郭玉花劉惠娥唐江山黃龍順
  、黃文章黃意強、黃文山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15,639 元(計算式:1755.02 ×2100×120/618 =715639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被告
  如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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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