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97號
PTDV,108,司票,197,2019032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林梅枝 


上列聲請人與林蓓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明第一項所稱之附表。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是請說
  明係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日?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請陳報本件利息起息日、利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