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林梅枝
上列聲請人與林蓓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明第一項所稱之附表。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是請說
明係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日?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請陳報本件利息起息日、利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