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16號
PTDV,108,司促,816,2019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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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債 務 人 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朱姿螢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
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 作社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裁定命 聲請人提出債務人有限責任屏東縣綠太陽農產運銷合作社之 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08 年2 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 ,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 卷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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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