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念恩
相 對 人 吳宗澔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吳宗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宗澔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1 月25日裁定命其釋明向吳宗澔請求欠款新臺幣 4 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借據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聲 請人於108 年2 月1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