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78號
PTDV,108,司促,2978,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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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7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黃雨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貳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雨新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民國108 年3 月12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㈠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9,120 元。㈡依銀
  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
  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
  五。利息計算:403 元。㈢逾期費用:1,200 元。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項、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另債權人名稱於103 年
  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2978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雨新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9,120元 │     │3 月13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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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