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5號
PTDV,108,司促,295,20190315,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宗浚即生浚行

相 對 人 余福兆即福華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余福兆即福華工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余福兆即福華工業社發支付命令事 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裁定命其提出余福兆即福 華工業社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 設立登記資料,及釋明向相對人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88,106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買賣契約書、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 權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 年2 月1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 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