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靖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經核消費繳息總查,其信用卡消費款已記載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1,200 元,且此金額亦計入請求總金額19,
756 元中,又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之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為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300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延滯第三期當期
收取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
時,以三期為限,則聲明中違約金部分之請求是否已計收,
為何又得再次收取?理由為何?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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