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77號
PTDV,108,司促,2877,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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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7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分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玖佰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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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