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62號
PTDV,108,司促,2862,2019032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仁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伍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