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潘美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美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JCB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3 月10日止累計25,149元未給付,其
中新臺幣(下同)23,999元為消費款;1,150 元為循環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2804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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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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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潘美如 │自民國108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3,999元│ │3 月11日起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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