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石文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自民國96年1 月1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
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 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
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
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
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6年1 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 元計算違約金部分,就違約
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即陳明是否將
違約金請求部分更正為:自民國96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以新臺幣300 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上限
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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