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795號
PTDV,108,司促,2795,2019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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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石文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自民國96年1 月1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
  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 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
  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
  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
  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6年1 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 元計算違約金部分,就違約
  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即陳明是否將
  違約金請求部分更正為:自民國96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以新臺幣300 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上限
  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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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