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嘉義縣新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蘇永福
代 理 人 胡耀庭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施惠玲、許銘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新光儲蓄互助社」即「嘉義
縣新光儲蓄互助社」之相關文件。
三、請提出新光儲蓄互助社之登記證明及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影本
。
四、請提出現行理事會規定借款利率為何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