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戴偉華
戴豈茹
戴豈凡
戴孟浩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戴偉華
住屏東縣○○市○○街000號
居屏東縣○○市○○○街00○0號
相 對 人 林佳瑩 住新竹市○○區○○里○○路00巷0號4樓
居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林佳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佳瑩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 戶籍設於新竹市香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