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72號
PTDV,108,司促,2672,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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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藍楓傑 

      藍國信 

      陳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藍楓傑於民國99年12月至103 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
  藍國信陳麗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2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6,450 元,另加計利息
  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藍楓傑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藍國信陳麗華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2672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麗華、藍國│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06,450元 │信、藍楓傑 │11月1 日起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麗華、藍國│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06,450元 │信、藍楓傑 │12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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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