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67號
PTDV,108,司促,2667,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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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萬雯娉 

      王萬春梅

一、債務人王萬春梅萬雯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
  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萬雯娉於民國97年5 月至99年4 月邀同債務人王萬
  春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1,765元,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萬雯娉需自負利息部份未依約履
  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萬春梅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7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萬春梅、│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41,765元│萬雯娉  │1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王萬春梅、│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41,765元│萬雯娉  │2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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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