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李宏轅
潘柏秀(原姓名:李潘桂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肆佰肆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宏轅於民國96年11月至102 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
潘柏秀(原姓名:李潘桂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58,449 元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宏轅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潘柏秀(原姓名:李潘桂華)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2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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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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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李宏轅、潘柏│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258,449元 │秀(原姓名:│11月7 日起 │ │ │
│ │ │李潘桂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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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宏轅、潘│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258,449元 │柏秀(原姓│12月8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名:李潘桂│ │ │百分之10,逾期│
│ │ │華)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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