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62號
PTDV,108,司促,2662,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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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李宏轅 

      潘柏秀(原姓名:李潘桂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肆佰肆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宏轅於民國96年11月至102 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
  潘柏秀(原姓名:李潘桂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58,449 元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宏轅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潘柏秀(原姓名:李潘桂華)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2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宏轅、潘柏│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258,449元 │秀(原姓名:│11月7 日起 │      │       │
│  │     │李潘桂華)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宏轅、潘│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258,449元 │柏秀(原姓│12月8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名:李潘桂│      │      │百分之10,逾期│
│  │     │華)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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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