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雨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應收帳務明細表,於民國108 年1 月5 日、2 月5
日、3 月5 日已分別計收「(催後)違約金」300 元、400
元、500 元,惟依信用卡之約定條款記載,違約金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聲請人本件聲明再請求自108 年
3 月5 日起計收三期(300 元、400 元、500 元)之違約金
,是否有重複計收之虞?請釋明之,並確認請求聲明之記載
(含請求總金額部分)是否正確(如有關違約金請求之記載
僅係陳述有違約金之約定,應於事實理由中載明即可,非記
載於請求之聲明中)。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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