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74號
PTDV,108,司促,2474,2019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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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施明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債務人有信用卡及現金卡之欠款,惟所提出之債
  權證明文件,即申請書,均係現金卡之申請書,故請提出本
  件聲請聲明一(信用卡)部分之申請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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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