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施明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債務人有信用卡及現金卡之欠款,惟所提出之債
權證明文件,即申請書,均係現金卡之申請書,故請提出本
件聲請聲明一(信用卡)部分之申請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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