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74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施明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聲明
一部分(信用卡欠款)所附之申請書為現金卡申請書,尚難
確認請求權之依據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裁定
命聲請人提出上開信用卡之申請書,聲請人於108 年4 月11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債權人之請求逾
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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