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8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銘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捌拾壹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
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收
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銘堯於民國95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
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8 年1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181
元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17,725元、已到期之利息1,256 元及
違約金1,200 元)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7,725元自
108 年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300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延滯第三期當
期收取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
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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