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67號
PTDV,108,司促,2267,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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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俊佑 
債 務 人 定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崧仕 


債 務 人 管業平 

      林芳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柒拾玖萬玖仟陸佰玖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2267號                               │
├──┬───────┬──────┬──────┬───────┬────────────┤
│編號│本 金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利息起算方式 │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  │ (新臺幣)  │      │      │       │            │
├──┼───────┼──────┼──────┼───────┼────────────┤
│001 │1,059,439元  │自107 年11月│至轉催收日前│年息百分之3.94│自107 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
│  │       │29日起   │一日止   │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  │       │自轉催收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94│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002 │4,739,252元  │自107 年9 月│至轉催收日前│年息百分之4.07│自107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
│  │       │30日起   │一日止   │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  │       │自轉催收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07│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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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定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