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40號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盧敬德(即盧陳蓮月之繼承人) 盧素眞(即盧陳蓮月之繼承人) 盧英傑(即盧陳蓮月之繼承人) 盧宗輝(即盧陳蓮月之繼承人) 盧意玲(即盧朝國之繼承人即盧陳蓮月之再轉繼承一、債務人盧敬德、盧素眞、盧英傑、盧宗輝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盧陳蓮月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盧意玲於繼承盧朝國所繼承 盧陳蓮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陸 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