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40號
PTDV,108,司促,2240,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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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4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盧敬德(即盧陳蓮月之繼承人)



      盧素眞(即盧陳蓮月之繼承人)


      盧英傑(即盧陳蓮月之繼承人)


      盧宗輝(即盧陳蓮月之繼承人)


      盧意玲(即盧朝國之繼承人即盧陳蓮月之再轉繼承



一、債務人盧敬德盧素眞盧英傑盧宗輝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盧陳蓮月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盧意玲於繼承盧朝國所繼承
  盧陳蓮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陸
  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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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