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優德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月平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清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出貨單三紙,其上記載公司名稱
為詠盛,且經查「詠盛」不銹鋼鋁門窗行係獨資商號,故請
具狀更正本件債務人為「陳清佑即詠盛不銹鋼鋁門窗行」。
二、請提出詠盛不銹鋼鋁門窗行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
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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