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蘇晏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伍萬柒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蘇晏平於民國106 年1 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繳款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
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約違金。
㈡、債務人蘇晏平至108 年2 月1 日止共消費新臺幣(下同)57
,822元,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60,2
80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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