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童清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壹佰貳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
0,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為93年10月15日至98年10月15日,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9 月1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
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
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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