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36號
PTDV,108,司促,2136,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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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3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郭延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
  5 月1 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
  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 月13日金管
  銀(五)字第09700088250 號函令聲請人自97年3 月29日起
  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
  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 月
  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
  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
  生效力,特此敘明。
㈡、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99年5 月1 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
  ,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
  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函令
  ,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5
  月1 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
  卡款項新臺幣19,966元,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106 年3
  月24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
  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㈣、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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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