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28號
PTDV,108,司促,2128,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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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謝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謝莉美於民國95年7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
  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
  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8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謝莉美  │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  │
│  │85,618元│     │月1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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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