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謝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謝莉美於民國95年7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
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
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8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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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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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謝莉美 │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 │
│ │85,618元│ │月1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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