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15號
PTDV,108,司促,2115,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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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1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江紘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叁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江紘諒於民國92年3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
  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息,併
  按銀行法第47條之1 第二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
  續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
  續費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
  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
  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87,230元( 含本
  金80,000元、利息7,230 元) 及其中80,000元自95年8 月28
  日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㈡、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九十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
  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
  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108年度司促字第2115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江紘諒  │自民國95年8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19.71 │
│  │80,000元│     │月28日起  │8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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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