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07號
PTDV,108,司促,2107,2019031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田宇絜 


      田熙誠 

      徐瑄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民國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
  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
  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
  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田宇絜於98年至104 年間邀同債務人田熙誠徐瑄敏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2筆
  ,共計新臺幣(下同)362,714 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
  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14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田宇絜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7
  年9 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311,887 元及自107
  年8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107
  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田熙
  誠、徐瑄敏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