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依紋
債 務 人 陳偉棋即陳英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按月收取新
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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