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佳冬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寬龍
債 務 人 李淇銓
一、債務人李淇銓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玖佰肆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
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規定自明。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淇銓、李張來于發支付
命令事件,惟查相對人李張來于已於民國108 年3 月13日死
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
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其應與債務人李淇銓連帶給付
欠款新臺幣1,209,943 元及利息、違約金之部分,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