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86號
PTDV,108,司促,1986,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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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楊良信 
債 務 人 周榮祥 

      張錦如 

一、債務人周榮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陸仟零柒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周榮祥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錦如負清償之責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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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