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52號
PTDV,108,司促,1852,2019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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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景信 
債 務 人 廖智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肆佰壹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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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