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24號
PTDV,108,司促,1424,2019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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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聲請人與張珈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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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