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聲請人與張珈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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