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易淘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達
債 務 人 李昀軒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李昀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昀軒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債權 釋明文件,即委託書,其第二條第1 、2 項有關違約賠償之 約定,任一方若違反本契約規定,非違約方得以書面通知並 要求違約方立刻改善或補正,倘若違約方於通知後5 日內未 完善改善或補正者,始生非違約方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並賠償 非違約方因此所生之損失;非違約方得向違約方請求懲罰性 違約金新臺幣5 萬元之效。故聲請人應提出依契約約定向債 務人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 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提出本件是否已合法書面通知債務人繳納 積欠之電信費用,並提出該催告通知書及債務人簽收之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該裁定業 於108 年2 月23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 出所,並於108 年3 月5 日發生送達效力,然聲請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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