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26號
PTDV,107,訴,226,2019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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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漢津 
      蕭宇鈞 
      蕭何金開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皓偉 
      沈宗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皓偉沈宗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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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