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11號
PTDV,107,補,811,2019032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1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賓志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承佑生技實業有限公司、桃○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相應書狀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對於被告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承佑生技實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各別原因事實及理由。
二、被告桃○實業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法定
  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併對於該被告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佑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