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785號
PTDV,107,司票,785,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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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許煒祥 
上列聲請人與黃伯儀黃鵬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鵬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請
  逕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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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