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30號
PTDV,107,勞訴,30,2019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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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黃金智 
      詹良瑞 
      鄭榮惠 
      潘憲治 
      曾守仁 
      呂萬癸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
華民國108 年2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數額為新臺幣(下同)127 萬2,32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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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