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黃金智
詹良瑞
鄭榮惠
潘憲治
曾守仁
呂萬癸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
華民國108 年2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數額為新臺幣(下同)127 萬2,32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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