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號
PTDV,106,重訴,5,2019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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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則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麗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9萬8,3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9,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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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