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56號
PTDV,106,訴,556,201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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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金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朝政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9,351
元【177.21㎡×3,100 元=549,35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
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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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