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501號
PTDM,108,簡,501,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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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省華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7 年度偵字
第8215號),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
院原受理案號:108 年度易字第121 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省華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陸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王省華於民國105 年5 月14日前4 、5 天間之某日某時許, 在屏東縣○○鄉○○路000 巷00號前,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所持有之金條、金飾1 批為來路不明之物品(為簡良 如所有,於105 年5 月初置放在其屏東縣○○鄉○○路000 巷00號3 樓房間內,於107 年2 月12日11時許發現遭竊,僅 在該址1 樓衣櫃內發現遭竊遺留之裝金飾空袋子),竟仍基 於收受贓物之犯意,予以收受,並於105 年5 月14日某時許 ,將上開物品前往址設屏東縣○○鄉○○路000 號之佳昇銀 樓變賣,得款新臺幣(下同)29萬6,660 元。案經簡良如訴 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王省華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 院卷第3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簡良如、證人即佳昇銀樓 負責人黃文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員警之 職務及調查報告、佳昇銀樓105 年度飾金買進日記簿、現場 照片等件在卷可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足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查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交簡字第27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3 年11月11日徒刑執行完 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因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後 ,理應產生警惕作用,卻於相隔非長之1 年餘之期間內即 犯本案犯罪,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應有加重其刑



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爰審酌被告收受來源不明之物,足以助長財產犯罪歪風, 並增加偵查犯罪機關追查贓物之困難,所為實有不該;惟 念其犯後坦認全部犯行,惟尚未賠償告訴人之犯後態度; 復考量上開物品之價值非低及被告僅為收受之犯罪情節, 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 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關於本案之沒收 ,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 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 上利益及其孳息,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收受之金條、金飾1 批為 其犯罪所得,又經被告變賣取得29萬6,660 元,業如前述 ,上開29萬6,660 元屬犯罪所得變得之物,揆諸前開說明 ,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並依修正後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4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七、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提起公訴,檢察官許家彰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 條第1 項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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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