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388號
PTDM,108,簡,388,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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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毒偵字第278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原案號:108 年度易字第196 號),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陳信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信達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民國107 年5 月14日晚間8 時許,在其屏東縣○○鄉○ ○村○○路0 巷0 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 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警卷第7頁)。
(二)尿液檢體送驗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警卷第25、37頁)。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前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6 月17日釋放出 所,並經臺灣屏東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第468 、 487 、92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又因施用毒品經本院 以93年度訴字第199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9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是被告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行,自應 依法追訴處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 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三)加重及減輕其刑之說明:
⒈被告於警員攔查時,隨即主動向警員坦承有本案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犯行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108 年 3 月6 日枋警偵字第10830298000 號函暨員警偵查報告存 卷可查(本院卷第41-45 頁),是被告於其犯罪未被發覺 前,主動向警員自首而願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



規定減輕其刑。
⒉又起訴書固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 刑確定,並於107 年4 月26日執行完畢,而認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然刑法第47條之立法理由 係以「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理由 以加重被告之刑度,而該條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 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 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 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之人 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 條比例原則」業經司法院108 年2 月22日釋字第775 號宣 告違憲在案。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本質 屬自戕身心健康之行為,反社會性程度較低,且無確切事 證足認被告有何特別之重大惡性,或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 等教化上之特殊原因,是綜合審酌累犯規定所欲維護法益 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 ,對比本案罪名之法定刑,其罪刑應屬相當,況本院依刑 法第57條第5 款審酌「犯罪行為人之品行」時,既已將被 告之犯罪前科與執行情形列為量刑因素之一,依上揭解釋 意旨及罪刑相當原則,爰不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 歷經觀察、勒戒乃至刑事處罰後,仍未能深切體悟,戒絕 毒癮,復繼續沾染毒品惡習,可見其並無戒毒悔改之意, 自我克制能力不足,對毒品有相當之依賴性,自有接受相 當刑罰以教化之必要;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 之被告係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蓋被告違反 本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 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 宜;又審酌施用毒品之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 之程度較低,對他人亦未構成實害等情;復考量被告於警 詢時即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業鐵工、勉持之 生活經濟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勉被告早 日戒除毒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靜雯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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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